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Chapter 2 无线电频率管理Article 13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一)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规划的;(二)因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无线电频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调整、提前收回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