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树木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砍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迁移生态公益林内、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内树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植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