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视频设备不具有消防安全提示功能的;
(二)公共娱乐场所未设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的;
(三)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四)地下建筑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燃料的;
(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开车、停车及物料切换操作未按照消防安全防范要求实行消防安全监护的;
(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七)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未定期清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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