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可燃物资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五)其他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部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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