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选举旗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自治区、设区的市设立选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时,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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