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二)擅自占用、更改无线电频率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

(四)进口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五)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技术指标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