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不得发送、接收与核定项目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应当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