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立违法商事主体名单制度。

对商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将其纳入违法商事主体名单,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