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如实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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