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二)建筑幕墙,是指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以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以及组合幕墙;
(三)房屋出现异常,是指房屋结构出现重大损伤、损坏或者地基基础处于不稳定状态;
(四)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是指在施工前对可能受到相邻施工影响的房屋进行现状保全和跟踪监测,直至相邻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前后房屋状况进行对比,最终判断相邻施工是否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
(五)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者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房屋没有设计文件或者设计文件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参照现行的设计使用年限标准确定使用年限。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