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