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Article 1Repealed为加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有效地发挥它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199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