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残疾人居家环境的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维修和保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禁止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