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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