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三)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
(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