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