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