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各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各级军事机关、人民武装部和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兵员征集对象和人防专业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并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四)民政、人事、劳动、司法部门,要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五)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等工作;
(六)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国防教育工作;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配合各有关单位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工作;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工作,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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