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严重事故或者事故频发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四)已经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五)按照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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