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需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当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

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事人不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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