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Chapter 4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Article 25Amended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需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当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当事人不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