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Article 11Amende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