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复制有关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

(三)进入矿山现场进行实地勘测;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发现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有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暂扣其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六)对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先行登记保存;

(七)对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暂停办理有关的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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