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Article 12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和布局,建立健全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民族自治地方或者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民族医医院或者在综合医院设置民族医专科。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取消、合并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医生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逐步掌握一定的中医药知识和中医诊疗技术。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