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粪便、动植物残体、垃圾、污泥等为原料生产的肥料产品,其无害化处理未达到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和卫生安全标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委托其他组织代为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