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肥料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肥料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印有或者附有符合标准的标识(标签)。标识(标签)内容应当真实。
肥料标识(标签)应当以中文载明产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产品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施用说明;有限量成分的,应当标明限量成分的名称、含量及净重;有商品名称的,应当标明商品名称;对储运和施用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进口肥料应当附具中文说明书并标明代理商或者向中国出口肥料的外国生产企业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分装的肥料,还应当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已登记的肥料产品,其标识(标签)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证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肥料标识(标签)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