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勘察、公开征集、专家咨询、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下列重大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区或者县级市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

(四)历史文化镇、村;

(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或者公众争议较大的地名。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