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Chapter 2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Article 11Amended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一)高度、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大厦,其他大型建筑物称为大楼、商厦;(二)占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务功能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大型建筑群可以称为城;(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务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可以称为中心。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