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事业的领导,确立公共交通在城乡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成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服务优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公共交通系统,促进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交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