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公共交通卡刷卡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设置应急窗,配置救生锤、灭火器等设备,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及其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年度审验。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