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共汽车线路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交通规划,适应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征求公众意见。

新辟公共汽车线路与现有线路的重复率不应超过百分之四十。

鼓励公共汽车经营企业设置定制线路、夜间线路、大站快线、微循环线路等,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交通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