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交通运载工具以及有关设施进行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