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临时消防车通道,或者未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的;

(二)施工现场采取保温、养护措施,保温、养护材料未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