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不为举报、投诉者保密,致使举报、投诉者受到打击报复的;

(四)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不办的;

(五)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的;

(六)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