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