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Article 17Amended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