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秸秆收贮中心(站),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工程建设,支持开展秸秆还田、收贮、运输、加工等综合利用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发展秸秆综合利用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秸秆还田、收贮、运输、加工等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设立秸秆收贮中心(站),开展秸秆还田、收贮、运输、加工等综合利用服务。
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建立秸秆收贮中心(站)的,按照临时用地管理;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照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秸秆临时堆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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