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并在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所得收入到帐之日起30日内兑现;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项目投产后,连续5年从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每年支付一次,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也可以从作价金额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以股权形式给予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