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实施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列为该项目的扶持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