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复查。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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