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公证员办理公证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公证员的回避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证工作中的辅助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