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Chapter 5 林木种子使用Article 24Amended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的,应当由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申请的内容包括必须使用低于质量标准的林木种子的原因、使用范围、涉及的树种、种子的数量及使用种子的具体质量情况等。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