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相关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审核部门,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