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58Amended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Article 5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