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被吊销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以250元罚款;

(四)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300元罚款;

(五)把摩托车、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六)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250元罚款;

(七)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以500元罚款;

(八)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处以1000元罚款;其他车辆处以500元罚款;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200元罚款;

(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十一)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十二)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给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500元罚款;

(十三)驾驶营运客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四)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五)把其他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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