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地力,对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恢复利用。

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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