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派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对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控股企业,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组织力量在审计机关指导下进行审计,将审计情况提交审计机关。

其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由其所在企业出资方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也可以由其所在企业出资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对本条第二款所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实施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