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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