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四)违法建设工程没有引起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可以消除的;

(五)违法建设工程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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