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三)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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