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申请报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置图;

(三)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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